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虽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对公司发展或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中失职、渎职、失误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本人及其亲属实施股票交易,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经营决策中越权审批,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制度中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权对等原则,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一)违反股票交易及证券监管规定事项
1.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2.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本人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3.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制度,本人及其亲属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违规减持等;
4.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5.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指使、参与财务造假、会计舞弊、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资、违规清算;
7.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二)履行工作职责涉及事项
1.违反忠实义务,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7.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等行为;
8.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0.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措施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被问责人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扣发工资、奖金;
(四) 留用察看;
(五) 调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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