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
克”)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特定的机构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
法,监督和审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与有效性,并给予独立、客观的评价及确认,进一步为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提供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特定
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公司及外部审计工作,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有权要求各部门按内部审计计划报送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按照上述职能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及专业性,既能够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管理层行为进行约束,同时
也须履行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尽职尽责的向管理层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中肯的建议与对策,并提供专业意见。
(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工
作经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五)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
存在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六)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控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
制评价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指导、监督及管理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管理层及审
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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