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
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
出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
法规,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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