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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20:58:25 股吧网页版
特宝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要让特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公
司的工资总额,在追求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公司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八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并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
贴的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前述津贴的标准及发放方式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如无变化,则无需逐年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除了领取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
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上述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其担任的职位、工作能力以及市场薪资水平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 50%。

(三)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任何人员在本公司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应按其担任的薪酬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薪酬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
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在公司担任
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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