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 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见《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若董事所在工作单位有特殊规定不允许收取报酬的,尊重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半年度或年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行政职务、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
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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