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兴华所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履职过程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审计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资质条件
中兴华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1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8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32人。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203,338.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3,220.05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69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08.86万元。
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6家。
(二) 执业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行政监管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3次。4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4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1人次、纪律处分6人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二、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一) 审计投入
中兴华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其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行业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由资深审计服务合伙人担任。团队专业配置合理,人数、执业水平和经验等满足项目要求。
(二) 审计工作方案
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兴华所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存货的存在和减值等。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兴华所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中兴华所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就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和计划、年报审计要点及风险评估程序、总体审计结论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积极沟通,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三) 审计服务质量和水平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中兴华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从业务承接、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政策和程序,确保了审计质量,具体如下:
1、项目咨询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兴华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需要向专业技术部咨询的事项。
2、意见分歧解决
中兴华所鼓励尽早识别出意见分歧,并明确规定意见分歧提出和解决的相关步骤,包括如何解决意见分歧、如何将解决意见分歧达成的结论付诸实施以及如何进行记录等。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职业组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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