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提高公司对外投资交易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强化决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相关交易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另有严格标准要求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八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
第十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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