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门账户(以下简称“募资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资专户集中管理,募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影响以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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