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3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规范、健 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
确定。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第一大股东;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 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
承诺,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
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 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 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 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5.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 任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 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 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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