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3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
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
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
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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