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3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
上市 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 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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