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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0 18:10:02 股吧网页版
68828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5-11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28 号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敏芯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敏芯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敏芯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13.《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5.《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二)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14 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99号苏州纳米城中北区 21 幢菁英中心二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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