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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8:20:48 股吧网页版
敏芯股份: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 24 幢苏州国寿金融中心 401 室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敏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家浜巷 8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9,065,502 股,占敏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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