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20:08:41 股吧网页版
*ST观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 ”)发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