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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