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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