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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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景业智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景业智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景业智能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业智能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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