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410】号
二零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410】号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所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终止
2013 年 12 月 1 日,张跃先生和雷振明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
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约定,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以届时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如存在双方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相等的情形,鉴于张跃先生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事项,此时应以张跃先生意见为准。该《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于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
个月时届满,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2021 年 2 月 2 日,双方签订了《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一致行动决定作出的程序、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以及争议解决达成一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