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浩瀚深度:国金证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权益变
动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浩瀚深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权益变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确保正确经营决策,促进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张跃先生和雷振明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1年2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以届时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如存在双方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相等的情形,鉴于张跃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事项,此时应以张跃意见为准。”

《一致行动人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协议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与《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一致。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张跃先生和雷振明先生在处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跃先生和雷振明先生于 2025年8月18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人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及承诺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5年8月18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8月19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二)一致行动关系到期不再续期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时,双方均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对公司业务、财务、运营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各方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的一致性起到了明显作用。

2022年9月,因任期届满,公司董事雷振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再是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亦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工作。且考虑到公司上市已满三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目前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稳定的决
策运行机制,无需一致行动关系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因此,为提升经营决策的效率,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张跃先生和雷振明先生将继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15号”)第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双方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表决权的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股本总数由157,146,667股增加至158,346,667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