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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浦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奥浦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奥浦迈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发布《上海奥浦
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上市公
司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开市
起停牌。2025 年 6 月 6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草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类第 1 号指引》的规定,并购重组内幕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
止,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类第 1 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奥浦迈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肖志华

肖志华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33,729 股,合计卖出上市公
司股票 0 股,截至自查期间末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28,301,943 股。

肖志华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奥浦迈 A 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入奥浦迈股票系本人实施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浦迈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吴玉玲

吴玉玲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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