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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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浦迈”)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奥浦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分别于 2025年 6月 4日、2025年 6月 24日及 2025年 9月 24日就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外,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7月 10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2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
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首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对首份《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予以修订,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
2025年 11月 25日及 2025年 12月 9日出具四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与首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
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6 年 1 月 14 日,本所针对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过户情况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2026年 2 月 6 日,本所就
本次交易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的实施情况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2026年 4月2日,本所就本次交易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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