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的时任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自主决策,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的各个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整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陶化安: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吉林大学本科,中国注册会
计师。1984 年至 1989 年,任吉林省柳河县植物油公司会计主管;1990 年至 1993 年,任吉
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驻粮食局检察室检察官;1994 年至 1998 年,任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
院法官;1999 年至 2000 年,任长春市王海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1 年至 2002 年,任
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 年至 2005 年,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
年至 2009 年,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9 年至 2020 年,任北京市东卫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2020 年 4 月至 2025 年 4 月,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5 年 4
月至今,历任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20 年 10 月至 2026 年 1 月,任奥浦迈
独立董事;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离任奥浦迈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
持有公司股份,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我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没有缺
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发生。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我均列席参加。
在履职期间,我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工作经验,对各项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且合法有效。作为时任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相关意见已经公司充分披露,对公司其他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不存在提出异议的情形。
报告期内,我出席的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陶化安 12 12 0 否 4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委员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公司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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