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
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任、权利、贡献、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并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上述原则外,同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业绩如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环节应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公司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
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水平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所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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