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神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中复神鹰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材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甲方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5、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
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
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250,000 万元、250,000万元。
(2)综合授信服务: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
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250,000 万元、250,000 万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7、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经乙方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原金融服务协议(协议
号:中国建材财务公司合同协议 2022 年 12 月 26 日第 436 号)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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