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航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中无人机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5 月 26 日,公司与关联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签署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双方合作内容
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2、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吸收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航空工业财务为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航空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航空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航空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航空工业财务为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航空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航空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1)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中无人机及其子公
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航空工业财务应协助中无人机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向航空工业财务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中无人机在航空工业财务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航空工业财务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中无人机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无人机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航空工业财务可根据与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4、双方承诺
(1)公司承诺
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航空工业财务提供贷款的安全性;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航空工业财务;提供给航空工业财务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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