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晓燕女士、陈军泽先生、斯越秀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晓燕女士、陈军泽先生、斯越秀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背景进行资格审查,认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资格。其中,候选人王晓燕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截至目前,王晓燕女士、陈军泽先生、斯越秀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晓燕女士、陈军泽先生、斯越秀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王晓燕女士、陈军泽先生、斯越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并股东会审议。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