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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13:23 股吧网页版
联瑞新材:联瑞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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