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匹配,要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的额度,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的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期限为标准,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做出决策。
第十条 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总体计划制订、资金筹集及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远期结售汇或者不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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