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员工;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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