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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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连云港东海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连云港东海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晓冬、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曹家凯、王松周、阮建军、姜兵、汪维桥、张加林、朱晓童、柏林、戴良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8257734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1924 号)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49.34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ovoray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46.91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立志成为全球领先的非金属粉体材料应用服务供应商,为推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材料的发展,为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作为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硅微粉及其制品设计开发、制造;电子粉体材料、非金属材料、新型金属材料、其他新材料及其制品设计开发、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
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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