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仍需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一节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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