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上市
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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