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奕瑞电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
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