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 股东董事: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代表股东单位出任,且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其他实际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 未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实际职务
的董事;
4、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在公司内部担任除董事外其他实际职务的
董事;
5、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
则,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3、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依照其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生产、销售、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并依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操作执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薪酬标准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2、股东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股东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执
行。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确定,具体以公司与各独立董事所签署的《独立董事顾问合同》为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确定,具体以公司股东会所审议的薪酬方案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1、基本薪酬:是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
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
钩,按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考评后决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依法依规实施股权激励等中
长期激励计划。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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