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应当依法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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