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金杜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回购金额上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截至 2023 年3 月 1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09,464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业务申请》(以
下简称申请文件)、回购账户资金对账单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
股份总数 80,010,733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609,464 股。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转送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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