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相关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基本薪酬根据其担任相应职位、履行相应职责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四)以上薪酬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
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内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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