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成果运用,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强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 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五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内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可通过员工举报或外部监督等途径保障反舞弊机制的落实;
(四)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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