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交易发生前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三)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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