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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9:12:03 股吧网页版
青云科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2025 年 6 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并均由适格人员作出,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书面证明、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信息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投资价值发表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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