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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8:59:41 股吧网页版
奥比中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与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公司重大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编制完成后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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