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6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 5,000 万元,赔
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25 万元,
共计 5,02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因被侵害专利权而提请获得赔偿的
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以专利侵权为
由起诉深圳市光鉴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3 民初 7657
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6270G
法定代表人:黄源浩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北一道 88 号奥比科技大厦 2001
被告:深圳市光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XKL6J
法定代表人:朱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 1 号博今商务广场 B 座
十九层 1905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 2017XXXXXXXX.5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所有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2017XXXXXXXX.5 号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模具和治具;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 5,000 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25 万元,共计 5,025 万元;
3、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尚不能预测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因被侵害专利权而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