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如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
第十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需求部门提交财
务资助相关申请及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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