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
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
准。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
该等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
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
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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