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第三人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
以协助。财务部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
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
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在根据上述第十一条进行审核后,财务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向
首席财务官和总经理汇报。首席财务官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