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承接或执
行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情形;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
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五)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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