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深圳瑞华泰薄
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的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主要股东及
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代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务;
(九)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
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将现金存到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
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主要股东及
(十二) 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
式。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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