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三)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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