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与募投
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投资金”或“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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