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
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
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则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对外投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其他权益类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六) 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建立和完善风险管
理制度,切实防范各类投资风险。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
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 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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